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ず透纳粕罨肪,包管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情況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産、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産生的幹擾周圍生活情況的聲音。
本法所稱情況噪聲汙染,是指所産生的情況噪聲淩駕國家劃定的情況噪聲排放標准,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事情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情況噪聲汙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産、經營事情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事情纳入环境;す嬖,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さ木谩⒓际跽吆筒椒ァ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計畫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革新所産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情況的影響,統籌計畫,合理安排功效區和建設布局,避免或者減輕情況噪聲汙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哦匀肪吃肷廴痉乐问凳┩骋患喽街卫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哦员拘姓蚰诘幕肪吃肷廴痉乐问凳┩骋患喽街卫怼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分和港務監督機構,憑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治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ど肪车囊逦,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勉勵、支持情況噪聲汙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情況噪聲汙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情況噪聲汙染防治方面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情況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治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欧直鸩顒e的功效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鸥莨疑肪持柿勘曜己凸揖谩⒓际跆跫,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條 都會計畫部分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情況質量標准和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防噪聲距離,並提出相應的計畫設計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ぶ卫淼墓娑ā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步伐,并憑據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ば姓鞴懿棵排肌
情況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情況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ば姓鞴懿棵叛槭;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堅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排肌
第十六條 産生情況噪聲汙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步伐進行治理,並憑據國家劃定繳納超標准排汙費。
征收的超標准排汙費必須用于汙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情況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憑據國務院劃定的權限決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ば姓鞴懿棵啪龆ā
第十八條 國家對情況噪聲汙染嚴重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分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公布限期禁止生産、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情況噪聲汙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産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劃定的限期內劃分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劃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都會規模內從事生産運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外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外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庞Φ苯⒒肪吃肷嗖庵贫,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憑據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诺墓娑ūㄋ突肪吃肷嗖饨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藕推渌肪吃肷乐问虑榈募喽街卫聿棵拧⒒,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應情况,并提供須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 查的单位守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産運動中使用牢固的設備時産生的幹擾周圍生活情況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都會規模內向周圍生活情況排下班業噪聲的,應當切合國家劃定的工業企業廠界情況噪聲排放標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牢固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憑據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诺墓娑,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派瓯ㄓ涤械脑斐苫肪吃肷廴镜纳璞傅闹掷唷⑹恳约霸谡W饕堤跫滤 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
造成情況噪聲汙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即時申報,並采取應有的防治步伐。
第二十五條 産生情況噪聲汙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步伐,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情況的影響。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さ囊蠛凸业木谩⒓际跆跫,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劃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築施工噪聲汙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歷程中産生的幹擾周圍生活情況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都會市區規模內向周圍生活情況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切合國家劃定的建築施工場界情況噪聲排放標准。
第二十九条 在都會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派瓯ǜ霉こ痰南钅棵啤⑹┕こ∷推谙蕖⒖赡懿幕肪吃肷狄 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步伐的情况。
第三十條 在都會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産生情況噪聲汙染的建築施事情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産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分的證明。
前款劃定的夜間作業,必須通告四周居民。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汙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産生的幹擾周圍生活情況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 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淩駕劃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条 在都會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切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盗颈匦爰忧课藓捅Q,堅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都會市區規模內行駛,機動船舶在都會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都會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憑據劃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切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都會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地都會市区区域声环境;さ男枰,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 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通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都會高架、轻轨門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步伐。
第三十七條 在已有的都會交通幹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憑據國家劃定間隔一定距離,並采取減輕、制止交通噪聲影響的步伐。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鐵路編組站、口岸、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 情況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穿越都會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情況噪聲汙染的,外地都會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分和其他有關部分,制定減輕情況噪聲的計畫。鐵路部分和其他有關部分應當憑據劃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步伐,減輕情況噪聲汙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都會市区上空。都會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制止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步伐。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步伐,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爲運動所産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幹擾周圍生活情況的聲音。
第四十二条 在都會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牢固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憑據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诺墓娑,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派瓯ㄓ涤械脑斐苫肪吃肷廴镜纳璞傅淖纯龊头乐位肪吃肷廴镜纳枋┑那榭觥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合的界限噪聲必須切合國家劃定的情況噪聲排放標准,不切合國家劃定的情況噪聲排放標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分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合,其經營治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步伐,使其界限噪聲不淩駕國家劃定的情況噪聲排放標准。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運動中使用高聲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要領招攬主顧。
在商業經營運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産生情況噪聲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治理者應當采取步伐,使其界限噪聲不淩駕國家劃定的情況噪聲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都會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都會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合組織娛樂、集會等運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産生幹擾周圍生活情況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外地公安機關的劃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運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步伐,制止對周圍居民造成 情況噪聲汙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運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步伐,以減輕、制止對周圍居 民造成情況噪聲汙染。
第七章 執法責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股蛘呤褂,可以并处罚 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趴梢 根据差別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ば姓鞴懿棵排,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罴m正,并处?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憑據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趴 以根据差別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睢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劃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劃定加收超標准排汙費外,可以憑據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處以?,或者責令停業、搬家、關閉。
前款规定的?钣苫肪潮;ば姓鞴懿棵啪龆āT鹆钔R怠崆ā⒐乇沼上丶兑陨先嗣裾畱{據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 部门责令糾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憑據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劃定,未經外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産生偶發性強烈噪聲運動的由公安機關憑據差別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睢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ば姓鞴懿棵呕蛘咂渌勒毡痉ü娑ㄐ惺够肪吃肷喽街卫砣ǖ牟棵拧⒒瓜殖〖觳榛蛘咴诒患觳槭迸樽骷俚,环境;ば姓鞴懿棵呕蛘咂渌勒毡痉ü娑ㄐ惺够肪吃肷喽焦 理权的监督治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差別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睢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都會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事情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罴m正,可以并处?睢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劃定,機動車輛不憑據劃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外地公安機關憑據差別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睢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爲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憑據差別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睢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爲的,由鐵路主管部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則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睿
(一) 在都會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 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都會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劃定采取步伐,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情況噪聲。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糾正,可以并处?睢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劃定,造成情況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糾正,可以並處?睢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監犯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ば姓鞴懿棵呕蛘咂渌肪吃肷廴痉乐问虑榈募喽街卫聿棵拧⒒沟鹘獯;调解不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寄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情況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堅持平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爲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五)“機動車輛”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