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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し
发布时间:2014/12/15 12:39:3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了 ;ず透纳坪Q蠡肪 , ;ずQ笞试 ,防治污染损害 ,维护生态平衡 ,包管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海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領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 动 ,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 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 ,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 ,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并对主要污染源分派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 ;ずQ蠡肪车囊逦 ,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海洋环境监督治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 ;ば姓鞴懿棵抛魑匀肪潮 ;な虑橥骋患喽街卫淼牟棵 , 对全国海洋环境 ;な虑槭凳┲傅肌⑿骱图喽 ,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 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 ;な虑椤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治理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 ,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 ;な虑椤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 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治理 ,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 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 的 ,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治理 ,负责 ;び嬉邓蛏肪呈虑 ,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 ;げ棵鸥涸鹁麓拔廴竞Q蠡肪车募喽街卫砑拔廴臼鹿实牡鞑榇怼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的职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海洋情況監督治理

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拟定全国海洋功效区划 ,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效区划 ,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效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 ;す婊椭氐愫S蚯蛐院Q蠡肪潮 ;す婊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 ,可以建立海洋环境 ;で蛳嘀橹 ,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 ;す婊⒑Q蠡肪澄廴镜姆乐魏秃Q笊 ;な虑椤 

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 ;な虑 ,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或者由上级 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 ;な虑 ,由国务院环境 ;ば姓鞴懿棵判 ;协调未能解的 ,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 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 ,确定海洋环境 ;さ哪勘旰腿挝 ,并纳入人民政府事情计划 ,按相应的海洋环 境质量标准实施治理。 

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憑據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必须憑據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 ,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 ,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 的 ,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憑據國務院劃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 ,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 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憑據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 ,治理全国海洋 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按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 ,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 ,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 ;ば姓鞴懿棵盘峁┍嘀迫肪持柿 公报所必須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 ;ば姓鞴懿棵庞Φ毕蛴泄夭棵盘峁┯牒Q蠡肪臣喽街卫碛泄氐淖柿稀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憑據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治理制度 ,负责治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为海洋环境 ;ぜ喽街卫硖峁┓瘛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步伐 ,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 ,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 ,必须采取有效步伐 ,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避免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 ,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 ,报国务院环境 ;ば姓鞴懿棵疟赴浮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报国务院环 境 ;ば姓鞴懿棵疟赴浮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 ,制定污染事故应急 计划 ,并向当地环境 ;ば姓鞴懿棵拧⒑Q笮姓鞴懿棵疟赴浮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 ,必须憑據应急计 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 ,在 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 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 ,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 ,須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步伐 ,避免污染事态的扩大 ,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應情况 ,提供須要的资料。 

檢查機關應當爲被檢查者守舊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步伐 , ;ず焓髁帧⑸汉鹘浮 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 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範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 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 ,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ずQ笊男枰 ,选 划、建立海洋自然 ;で 

国家级海洋自然 ;で慕 ,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建立海洋自然 ;で 

(一)典範的海洋自然地輿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 ,以及遭受破坏但经 ; 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 ,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 区域 ; 

(三)具有特殊 ;ぜ壑档暮S颉⒑0丁⒌河臁⒈鹾J亍⑷牒:涌诤秃M宓 ;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 ;さ那颉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輿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 ,可以建立海洋特别 ;で ,采取有效的 ;げ椒ズ涂蒲У目⒎椒ń刑厥庵卫怼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应当根据海洋功效区划合理布局 ,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 ,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制止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 ,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 ;げ椒 ,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 ,建设海岸防护设 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破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 ,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法 ,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 ,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 ,正确使用药物 ,避免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陸源汙染物對海洋情況的汙染損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 ,应当根据海洋功效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 ,经科学论证后 ,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ば姓鞴懿棵派蟛榕肌 

环境 ;ば姓鞴懿棵旁谂忌柚萌牒E盼劭谥 ,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 ;げ棵诺囊饧 

在海洋自然 ;で⒅匾嬉邓颉⒑1醴缇懊で推渌枰乇鸨 ;さ那 ,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 ,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 ,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 ,应当根据海洋功效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ば姓鞴懿棵藕退姓鞴懿棵庞Φ睉{據水污染防治有关執法的规定 ,加强入海河流治理 ,防治污染 ,使入海河口的水质 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 ,必须向环境 ;ば姓鞴懿棵派瓯ㄓ涤械穆皆次廴疚锱欧派枋⒋砩枋┖驮谡W饕堤跫屡欧怕皆次廴疚锏闹掷唷⑹亢团ǘ ,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 ,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必须事先征得环境 ;ば姓鞴懿棵诺耐狻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 ;确需排放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 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 ,切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 ,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 ,必须采取有效步伐 ,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 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制止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 ,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寧靜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海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 ;ば 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都會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都會排水管网 ,有计划地建设都會污水 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加强都會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 ,必须切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須要步伐 ,避免、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情況的汙染損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ぶ卫淼墓娑 ,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 ;で⒑1醴缇懊で⒅匾嬉邓蚣捌渌枰乇鸨 ;さ那 ,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 ,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合理选址 ,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肪秤跋毂ǜ媸榫Q笮姓鞴懿棵盘岢錾蠛艘饧 ,报环境 ;ば姓鞴懿棵派蟛榕肌

 环境 ;ば姓鞴懿棵旁谂蓟肪秤跋毂ǜ媸橹 ,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和军队环境 ;げ棵诺囊饧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 ;ど枋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肪潮 ;ど枋┪淳肪潮 ;ば姓鞴懿棵偶觳榕 ,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 ;环境 ;ど枋┪淳肪潮 ;ば姓鞴懿棵叛槭 ,或者经验收缺乏格的 ,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 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步伐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 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海洋情況的工業生産項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采取有效步伐 , ;す液偷胤街氐惚 ;さ囊吧参锛捌渖婊肪澈秃Q笏试础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 ,必须采取有效步伐 ,避免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情況的汙染損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切合海洋功效区划、海洋环境 ;す婊凸矣泄鼗肪潮 ;け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环境 ;ば姓鞴懿棵疟赴 ,接受环境 ;ば姓鞴懿棵偶喽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 ,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 ;げ棵诺囊饧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 ;ど枋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肪潮 ;ど枋┪淳Q笮姓鞴懿棵偶觳榕 ,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 ;环境 ;ど枋┪淳Q笮姓鞴懿棵叛槭 ,或者经验收缺乏格的 ,建设项目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 ;ど枋 ,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質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 ,必须采取有效步伐 , ;ずQ笞试础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 ,必须采取有效步伐 ,制止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淆物 ,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残油、废油必须予以接納 ,不得排放入海。经接納处理后排放的 ,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 ,必须切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 ,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 ,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 ,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 ,油和油性混淆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 ,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章 防治傾倒放棄物對海洋情況的汙染損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 ,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给许可证后 ,方可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放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領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水準 ,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应当憑據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治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经国务院环境 ;ば姓鞴懿棵盘岢錾蠛艘饧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憑據科学、合理、经济、寧靜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 ,经国务院环境 ;ば姓鞴懿棵 提出审核意见后 ,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国务院环境 ;ば姓鞴懿棵 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 ,必须征求国 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治理倾倒区的使用 ,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 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 ,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 ,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 ,必须憑據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 ,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 ,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 ,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 ,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條 禁止在海上燃燒放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理放射性放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放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寬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運動對海洋情況的汙染損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 ,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憑據有关规定持有避免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 ,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條 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汙設備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避免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 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寧靜執法、法规的规定 ,避免因碰撞、触礁、搁 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 ,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憑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配合承担风险的原则 ,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汙包管、油汙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步伐由國務院劃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口岸的船舶 ,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 署理人 ,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 ,方可进出口岸、过境停留或者装 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 ,必须 切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 ,应当憑據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 ,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寧靜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口岸、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憑據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 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卸油类的口岸、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 ,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 ,应当事先憑據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批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 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事情業。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制止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步伐。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 ,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 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須要步伐。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 ,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时 ,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 ,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 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 ,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執法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 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糾正 ,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 

(二)不憑據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不立即采取处理步伐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 ,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 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 ,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憑據规定申报 ,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 ,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憑據规定报告的 ; 

(三)不憑據规定记录倾倒情况 ,或者不憑據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汙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拒绝现场检查 ,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で苹档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糾正和采取补救步伐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ば姓鞴懿棵旁鹆钇涔乇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擅自拆除、闲置环境 ;ど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ば姓鞴懿棵旁鹆钪匦掳沧笆褂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ば姓鞴懿棵旁鹆钇渫V刮シㄐ形筒扇〔咕炔椒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憑據治理权限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 ;ど枋 ,或者环境 ;ど枋┪创锏焦娑ㄒ蠹赐度肷⑹褂玫 ,由环境 ;ば姓鞴懿棵旁鹆钇渫V股蛘呤褂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 ,憑據治理权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 ;ど枋⒒肪潮 ;ど枋┪创锏焦娑ㄒ蠹赐度肷⑹褂玫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 ,并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質料的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 ,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不憑據许可证的规定倾倒 ,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 ,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 ,由国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 ,或者处以罚款: 

(一)口岸、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 ,或者不憑據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事情业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汙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口岸、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 ,或者责令限期糾正。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 ,应当排除危害 ,并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 ,造成海洋环境 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 ,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で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治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事情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憑據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步伐 ,仍然不可制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造成污染损害的 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 ,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 ,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和限期治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督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寄義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 ,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 害渔业和海上其他正當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 ,是指我国领 ;呦蚰诼揭徊嗟乃泻S颉 

(三)滨海湿地 ,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 ,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效区划 ,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 ,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效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 ,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 ,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淆物 ,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淆物。 

(八)排放 ,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 ,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 ,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 ,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 ,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 ,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包括弃置船 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 ,是指与海岸相连 ,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 ,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 ,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 ,在海上焚烧设施上 ,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 ,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 ,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治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本法未作规定的 , 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 ;び泄氐墓侍踉加氡痉 有差別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可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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