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情況;ば姓鞴懿棵哦匀O辗衔镒屏ィㄒ韵录虺屏ィ┦凳┩骋患喽街卫。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哦員拘姓蚰诘牧ナ凳┘喽街卫。
省轄市級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哦員拘姓蚰诹ゾ咛迨凳┘喽街卫;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和設有地區行政公署的行政區域,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情況;ば姓鞴懿棵啪咛迨凳┘喽街卫。
前款劃定的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情況;ば姓鞴懿棵,本步伐以下統一簡稱爲“情況;ば姓鞴懿棵”。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憑據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情況;ば姓鞴懿棵派昵肓烊×。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情況;ば姓鞴懿棵,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情況;ば姓鞴懿棵。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情況;ば姓鞴懿棵,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憑據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寧靜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憑據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情況;ば姓鞴懿棵;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情況;ば姓鞴懿棵。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法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情況;ば姓鞴懿棵疟ǜ,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 联单生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生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情況;ば姓鞴懿棵湃衔许氁映ちド嫫谙薜,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憑據要求延期生存联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庞腥觳榱ピ诵械那榭,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偶觳榱ピ诵械那榭。
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如實彙報情況。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法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憑據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旁鹆钕奁诩m正,并处以?睿
(一)未按劃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二)未按劃定運行聯單的;
(三)未按规按期限向情況;ば姓鞴懿棵疟ㄋ土サ;
(四)未在劃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情況;ば姓鞴懿棵哦粤ピ诵星榭鼋屑觳榈。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行爲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情況防治法》有關劃定,處五萬元以下?;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爲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下?;有前款第(五)項行爲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情況防治法》有關劃定,處一萬元以下?。
第十四条 联单由国务院情況;ば姓鞴懿棵磐骋恢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庞≈。
聯單共分五聯,顔色劃分爲:第一聯,白色;第二聯,紅色;第三聯,黃色;第四聯,藍色;第五聯,綠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艖{據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情況;ば姓鞴懿棵欧⒎诺,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情況;ば姓鞴懿棵鸥涸鸾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