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ぬ趵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ず透纳粕罨肪秤肷肪,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包管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泛陀泄貓谭ā⒎ü,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す婊扇刖谩⑸缁岱⒄辜苹统窍缃ㄉ枳芴骞婊,确定环境;つ勘辍⑷挝窈筒椒,使环境;な虑橥媒ㄉ韬蜕缁岱⒄瓜嘈。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对全区环境;な虑槭凳┩骋患喽街卫。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对本辖区的环境;な虑槭凳┩骋患喽街卫。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執法、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な凳┘喽街卫。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治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げ棵,依照有关執法、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治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た蒲Ы逃乱档姆⒄,加强环境;た蒲Ъ际跹芯,引进、推广环境;は冉际,培养环境;と瞬,普及环境;た蒲е。优先发展环境;な乱,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革新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せ肪车囊逦,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ず透纳苹肪场⒎乐挝廴竞推渌Α⒆试醋酆侠谩⒒肪臣喽街卫怼⒒肪潮;た蒲小⒒肪臣嗖狻⒒肪潮;ば逃确矫嬗邢灾杉ǖ牡ノ缓透鋈,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情況監督治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す婊,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可以制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环境;ば姓鞴懿棵,根据国家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编报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按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藕推渌婪ㄐ惺够肪臣喽街卫砣ǖ牟棵,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自治区环境;ば姓鞴懿棵呕蛘咦灾吻谢肪臣喽街卫砣ǖ牟棵徘┓⒌闹ぜ。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應情况,提供須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为被检查的单位守舊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治理事情,应当由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所在地的环境;ば姓鞴懿棵鸥涸。对污染损害的赔偿或者环境破坏的恢复有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ず臀廴痉乐问虑,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ず臀廴痉乐问虑榻邪雌诳己。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ず臀廴痉乐问虑樽魑己似笠瞪逗推姥∠冉⑽拿鳌⒌ノ坏谋乇柑跫,对未达到规定指标的,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不可批准企业升级。
第三章 ;ず透纳苹肪
第十二条 环境;な敌心勘曛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全面规划,科学治理,合理利用,切实;ぷ匀换肪场⒎乐挝廴,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土地、礦産、森林、草原、水以及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要憑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執法、規則的劃定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發利用。業經批准開發利用的必須采取步伐防治情況汙染和破壞,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实行科学澆灌,合理使用农药、鼠药、化肥、综合防治植物病、虫、鼠害,接納废地膜,;ぶ脖,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草原沙化、退化,避免农牧产品污染。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的化石、火山、温泉平分布区域,建立自然;で。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其他步伐加以;,严禁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で⒎缇懊で⑽奈锉;で推渌枰乇鸨;さ那蚪ㄉ栉廴净肪车墓ひ瞪枋;经批准建设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八條 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以防爲主,防治結合,集中控制,綜合整治。
第十九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革新項目,以及可能對情況造成汙染的項目,要實行情況影響說明和情況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
。ㄒ唬┙ㄉ璧ノ簧瓯ㄏ钅拷ㄒ槭槭,要附有经环境;ば姓鞴懿棵派蠛送獾幕肪秤跋旒蛞得魇;申报设计任务书时,要附有经环境;ば姓鞴懿棵排嫉幕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经委对没有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的项目建议书和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设计任务书,不得审批。
。ǘ┙ㄉ璧ノ簧瓯ㄩ_端设计,要附有经济环境;ば姓鞴懿棵派蠛送獾幕肪潮;ど杓破律笈;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附有经环境;ば姓鞴懿棵派蠛送獾姆乐挝廴旧枋┭槭毡ǜ。建设治理部门,对没有经审核同意的环境;ど杓破律笈淼拈_端设计,或者没有经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审批。
。ㄈ├┙ā⒏慕ā⒓際醺腦煜钅,要對原有汙染同時治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計委、科委、經委和有關行業主管部分,在安排新工藝、新技術、新産品、新質料的科研、試制任務時,要同時采取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步伐。
第二十一條 産生情況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情況汙染防治事情:
。ㄒ唬┒晕廴驹醋鞒稣喂婊,并组织实施;
。ǘ┙⒒肪潮;ぴ鹑沃贫,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
。ㄈ└愫蒙璞傅奈蕖⒈Q,提高完好率,避免污染物扩散;
。ㄋ模┮丫度胧褂玫姆乐挝廴竞推渌Φ纳枋,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ば姓鞴懿棵排,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环境;ば姓鞴懿棵诺墓娑,向当地环境;ば姓鞴懿棵派瓯ǖ羌。
第二十三條 排放汙染物淩駕國家或者是自治區排放標准的,依照國家或者自治區的劃定繳納超標准排汙費。
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要依照國家或者自治區劃定繳納排汙費,並賣力治理。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要作为环境;げ怪式鹬卫,由环境;ば姓鞴懿棵呕嵬普棵磐吵锇才庞糜诨肪潮;な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造成情況嚴重汙染的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和盟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按期报告治理进度和结果。
环境;ば姓鞴懿棵乓韵奁谥卫淼南钅拷屑喽郊觳,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步伐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ば姓鞴懿棵藕陀泄夭棵抛鞒霰ǜ。
环境;ば姓鞴懿棵乓⒓椿嵬泄夭棵挪扇】刂啤⒎婪恫椒,当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寧靜时,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步伐,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当地环境;ば姓鞴懿棵藕陀泄夭棵抛魇鹿蚀斫峁谋ǜ。
第二十六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さ墓娑。
禁止任何單位將汙染嚴重的生産項目和有毒、有害産品委托或者移交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企業生産和經營。
第二十七條 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粉塵的單位,要采取除塵、淨化、接納步伐。排放裝置要切合國家劃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燃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産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運輸、裝卸、貯存歷程中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要求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護步伐。
第二十八條 工業排水應清汙水分流,劃分處理,循環使用。
利用溝渠、坑塘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放棄物,要采取防滲漏步伐。
含有國家劃定的第一類汙染物之一的廢水,應采取閉路循環和接納步伐,禁止稀釋排放。
第二十九條 對暫時不可利用的一般廢渣,要按指定所在堆放。有毒、有害的廢渣,要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無害化處理的,要設置有防水、防滲、防風步伐的專用園地分類堆放,避免有毒、有害的物質擴散。
第三十條 産生放射性汙染的單位,要有嚴格的治理和防治步伐。排放濃度或劑量不得淩駕國家劃定標准。恒久貯存放射性放棄物的,要經過固化處理。廢物庫要遠離城鎮。運輸放射性物質,必須使用有防護設施的專用車輛,按指定路線行駛。
第三十一條 在都會規模內進行産生強烈偶發性噪聲運動的單位,必須事先向外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外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通告。
在都會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切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都會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事情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分的證明。
前款劃定的夜間作業,必須通告四周居民。
第三十二條 行駛的機動車輛,要裝有消聲器和切合劃定的喇叭,並堅持技術性能良好,整車噪聲不得淩駕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准。不切合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准的,不予年檢或者不得發給行車執照。
航空器不得在都會市區上空作超低空訓練航行。
第五章 執法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有關執法、規則造成資源破壞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礦産、林業、農業、牧業、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有關執法、規則的劃定處理。
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由环境;ば姓鞴懿棵乓勒沼泄貓谭ā⒎ü娴墓娑ù。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违反环境;ぶ卫砉娑ǖ,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艖{據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ば姓鞴懿棵呕蛘咂渌勒請谭ü娑ㄐ惺够肪臣喽街卫砣ǖ牟棵趴梢愿莶顒e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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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芫殖〖觳,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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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不按劃定繳納超標准排汙費或排汙費的,限期補繳並加收滯納金,給予警告或者處以?。
第三十七条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钪匦掳沧笆褂,可以并处?。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股蛘呤褂,可以并处?。
第三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ば姓鞴懿棵呕蛘咂渌婪ㄐ惺够肪臣喽街卫砣ǖ牟棵,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條 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加收超標准排汙費,可以並處?,或者責令其停業、關閉。
?钣苫肪潮;ば姓鞴懿棵啪龆;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劃定的機動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使用單位,劃分由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治理部分依照有關執法、規則的劃定實施處分。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平的,可以在接隨處分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部分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該部分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分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十三条 对阻碍环境;ば姓鞴懿棵呕蛘咭婪ㄐ惺够肪臣喽街卫砣ǖ牟棵诺募觳槿嗽币婪ㄖ葱泄,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條 情況監督治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組成犯法的,由司法部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